|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徐国资[2006]7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我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管理的通知》(徐国资[2005]101号),对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和处置等行为,明确提出了统一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精神,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现就进一步规范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企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前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意见书。企业申报时,需报送不良资产核销申请和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意见书。 二 、企业在收到我委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应根据批复的数额在一个月内与我委授权的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签订已核销的不良资产移交协议,并办理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所有权转移。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移交手续的,须提前报我委批准 移交的不良资产是指按规定进入核销程序的账面资产所对应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权益资产。 三 、企业应按照我委批复数额与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办理已核销资产账物移交。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评估或核销专项审计(含清产核资)基准日后,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中已由企业自行处置的,应在移交时按已处置资产的核销金额移交处置收益,企业不得随意截留。 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不能完全移交的,我委将调整已核销批复,按未移交资产数额相应调增企业国有资产。 四 、在不良资产移交工作完成后,企业方可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依次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徐州市政府国资委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