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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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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8 17:48: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正式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北交所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签署竞价承诺函等文件的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交所是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方,为网络竞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原则上应当在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提交北交所审核。
  第六条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网络竞价承诺函》、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实施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北交所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及《实施方案》。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接受《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网络竞价承诺函》后成为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意向受让方未签署或逾期签署《网络竞价承诺函》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网络竞价活动期间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报价。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实施方案》以及《网络竞价承诺函》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以及《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 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向转让方、受让方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交纳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网络竞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因意向受让方未签署《网络竞价承诺函》等情形,导致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少于两个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因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买人数量少于两个导致网络竞价活动终结时,仅存在一个竞买人的,除涉及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权情形外,则由其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五条 网络竞价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的,竞买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自行报价。
  第十七条 多次报价由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组成,自由竞价期应当不少于5分钟。自由竞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竞价期,限时竞价期由限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应当不少于2分钟。
  第十八条 多次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底价。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设定的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3%。
  自由竞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竞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竞价周期;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涉及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权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九条 采用一次报价方式的,竞买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由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报价方。如多个竞买人的最高报价相同,按照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方。
  除涉及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权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二十条 参与一次报价的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底价。报价活动结束后,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公示报价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根据产权转让项目特点,制定专项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等通过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活动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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