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规范不良金融资产转让行为的通知

2026-2-27 10:57| 发布者: wanglawyer| 查看: 31| 评论: 0|原作者: 天津市人民政府

摘要: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规范不良金融资产转让行为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规范不良金融资产转让行为的通知
  浙银保监发〔2021〕6号
  各银保监分局,浙江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各大型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各农村商业银行(含农信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含宁波)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市场秩序,增强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防范道德风险和案件风险,现就有关银行机构通过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公告发布不良资产转让信息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有关银行机构在现有不良资产转让管理程序基础上,按照谁组织竞价、谁公告发布原则,统一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不良资产转让信息,并通过浙江银保监局区域特色报送监管系统按季度报送成交信息(附表1);经营中形成、由辖外上级机构统一组织转让的不良资产,无需公告发布转让信息,但应纳入附表1报送。本通知规范的业务范围为:批量(含对公和个人)转让和单户转让不良资产,转让抵债资产、账销案存资产。
  二 、信息公告、报送具体要求
  (一)公告内容。
  1.不良金融资产转让情况表(附表2);
  2.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
  3.资产转让方式(竞标、拍卖等);
  4.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信息发布日期、有效期限及竞价日;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公告时间。
  1.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本金余额、下同)以下的转让项目,应在竞价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转让信息;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转让项目,应在竞价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转让信息;资产处置标的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转让项目,应在竞价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转让信息;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应在竞价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发布转让信息。有关银行机构发布不良资产转让信息时,应同步向浙江省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下同)发出邀请函,配合开展标的资产尽职调查。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超大的不良资产包,应适当延长资产管理公司尽职调查时间。
  2.有关银行机构可提前向浙江省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配合开展标的资产尽职调查。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后的时间,计入信息发布时间(在附表2备注“已于XX年XX月XX日发出邀请函”)。发布最终不良资产转让信息至竞价日,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已发布转让信息的转让项目,增加转让标的,应在原时间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增加标的资产金额,参照前述要求增加相应时间,并修改已发布转让信息(在附表2予以备注);减少转让标的,按照原标的资产金额的时间要求不变,可直接修改已发布转让信息(在附表2予以备注);整体不再转让的,应下架已发布转让信息。
  4.不良资产包第一次转让失败,再次原包转让时,可直接发布转让信息(在附表2予以备注)。不良资产单户转让失败再次转让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三)公告信息豁免。以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转让的处置项目,可不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上发布转让信息。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项目;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项目;
  3.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回购银行机构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4.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不宜公开的项目。
  (四)成交信息报送。有关银行机构应在季后7日内(节假日顺延)通过浙江银保监局区域特色报送监管系统报送上季度“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信息统计表”,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补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一季度报表。
  三 、其他监管要求
  1.加快系统对接。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网页提供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信息发布服务。有关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实现系统对接,原则上由省内级别最高机构对接网络、并负责联通辖属机构(省农信联社负责联通辖内农商行和农信社)。
  2.分别贯彻落实。有关银行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同时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用户管理模块,建立内部统一的用户管理体系,根据业务实际设置相应级别管理员,做好不良资产转让信息发布,及时报送不良资产转让成交信息。相关机构监管处、各银保监分局应分别明确牵头责任人,监督有关银行机构按规定发布、报送不良资产转让信息,并按监管职责分别审核“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信息统计表”。
  3.加强安全保障。有关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应强化安全技术应用,按照“专机、专人”要求开展工作部署,做好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络连接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信息不当泄露。
  4.加大监督力度。有关银行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不良资产转让信息,或人为阻碍合格意向购买方开展标的资产尽职调查的,知情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发现确有问题的,将依法依规对责任机构、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信息统计表
  2.不良金融资产转让情况表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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