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61 0
发表于 2026-2-18 17:52: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在产权转让正式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优先购买权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
  征集到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评审、确定受让方。选择评审方式的,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并于信息披露公告中一并披露。
  第八条 转让方对于已公布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一般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由转让方向北交所提交申请,由北交所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修改前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可以修改或撤回受让申请。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北交所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等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进行澄清。该澄清要求应当提交至北交所,由北交所转递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主动或应意向受让方的要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应当通知北交所,由北交所审核后,告知各意向受让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相应延长意向受让方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

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布粮堡(www.buliang.net) © 2001-2026 Discuz! Team. Powered by Discuz! W1.5 Licensed 京ICP备14010049号-16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