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不良资产处置中心执行大连海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拍卖财产竞买人主张拍卖有效申诉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6】执他字第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辽执一监字第11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不良资产处置中心执行大连海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拍卖财产竞买人主张拍卖有效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本案执行标的物委托拍卖后,拍卖标的物买受人虽然受某些客观因素影响而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款项,但在拍卖行将买受人迟延付款的有关情况报告执行法院后,执行法院既没有明确表态,也没有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可视为是执行法院对买受人迟延付款的默认。同时,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物两次拍卖流拍以及拍卖标的物买受人已筹措到竞买款等实际情况,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为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本次司法拍卖的法律效力应予以维持。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