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2026-2-27 16:47| 发布者: wanglawyer| 查看: 47| 评论: 0|原作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摘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辽地税农【1999】2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严格掌握免税时间、范围,认真办理减免税手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及契税,应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申请减免税,在免税范围以外的契税,当地征收机关应依法征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545号  1999-0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法规,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二 、对三家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地产产权转移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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