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改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关于企业改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关于企业改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桂减负字[2001]2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计价费字[1998]1077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综财[00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改制收费减免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企业改制收费按下列规定减免 (一)降低下列部门的登记收费标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50元。企业“三改”(改革、改组、改造)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 3、企业已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的其它一切费用免收。 4、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含变更登记)只收取证书费10元。 (二)供水、供电单位和电信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三)国家机关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下列费用: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介绍机构免收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免收登记费、管理费、证书费。 (四)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 (五)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服务自愿”的原则并履行签约形式进行中介服务。严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中介机构承担,通过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提供服务的,其费用一律由该行政管理部门支付,不得向改制企业收费;严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改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强制收费;禁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要求改制企业重复接受中介服务并交纳费用。 二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管理部门免收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以及土地抵押登记费。 2、房产管理部门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抵押登记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抵押登记费。 4、公安交警部门减收机动车辆检测费、过户费。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有关收费减免政策,以切实减轻我市改制企业的负担,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拒付,同时向物价、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举报。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经贸委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审计局 北海市纠风办 二OO三年二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