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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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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8 17:59: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非国有产权是指国有参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组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从事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诚信、择优、自愿、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北交所交易服务机构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具备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北交所交易服务机构代理进行交易的,应当与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自行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转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内部决策文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管理的规定);
  (四)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或章程性文件、最近一个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标的企业依据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出具的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决策文件;
  (六)北交所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交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在北交所网站及相关发布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竞价方式,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北交所对动态报价活动在操作流程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涉及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参照北交所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或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出具《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受托交易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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