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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60 0 2026-2-18 17:56 发布者: wanglawyer 帖子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 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可以委托交易服务会员代理。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 交易所按照本规则组织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向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应当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在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前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以及竞价方式选择等内容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所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受理通知书》,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及委托交易服务会员(如有)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单位性质,及其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出资人构成情况;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评估值和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需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产权的转让底价;
  (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涉及分期付款的,应对首期付款比例、付款期限、价款支付保全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三)其他可能涉及产权变更和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行业准入、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等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应根据金融行业准入要求,明确受让方条件。交易所应当对受让方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确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政策依据、书面解释或者相应说明,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对产权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发生影响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结构和价值变动的情况;
  (三)管理层及其利益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当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四)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交易所对动态报价活动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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