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权重报价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重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正式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通过北交所权重报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提交响应文件的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优先购买权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权重报价方式:
(一)转让方为寻求战略合作伙伴,转让部分产权的项目;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间接转让的项目;
(三)职工安置人数较多或债权债务处置金额较大等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产权转让项目。
第四条 产权转让权重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交所是权重报价活动的组织方,为权重报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权重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编制权重报价实施方案
第六条 采取权重报价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权重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同时设定权重分值构成体系,于信息披露公告中一并披露。
第七条 转让方对于已公布的权重分值构成体系一般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由转让方向北交所提交申请,由北交所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权重分值构成体系修改前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可以修改或撤回受让申请。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权重分值构成体系不得修改。
第八条 权重分值构成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权重分值构成,权重分值由价格分值和他项分值构成。价格分值原则上不低于权重分值的50%。
第九条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资质、资信、财务状况、市场地位、行业资源、相关承诺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权重指标应当具有明确性、客观性、易判断性及可操作性。
第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产权转让权重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权重分值构成体系、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评审时间、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权重分值构成体系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意向受让方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北交所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转让方对《实施方案》有关事宜进行澄清。该澄清要求应当提交至北交所,由北交所转递转让方。
转让方可以主动或应意向受让方的要求对已发出的《实施方案》进行澄清,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已发出的《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应当通知北交所,由北交所审核后,告知各意向受让方。
转让方对《实施方案》的澄清或修改作为《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准。
转让方对《实施方案》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相应延长意向受让方编制响应文件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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