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正式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和拍卖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的,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拍卖公告发布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北交所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前,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北交所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拍卖公告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北交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拍卖机构同时在报刊和北交所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
第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文档材料。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北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三章 拍卖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举行拍卖,由其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第十三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底价为起拍价。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各竞买人均未出价或应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及拍卖公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及拍卖公告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当制作拍卖报告,并附拍卖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交北交所存档。
第十九条 拍卖公告发布后出现下列情形的,拍卖活动应当终结:
(一)竞买人均未出价或应价的;
(二)在拍卖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拍卖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北交所,并说明相关事由和处理意见,由北交所作出终结拍卖活动的决定。拍卖活动终结后,拍卖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各竞买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等通过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拍卖活动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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