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动态报价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正式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北交所依据公告中的相关要求,通过北交所动态报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签署承诺函等文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交所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文档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须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列示该产权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及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等内容。
第六条 转让方与各意向受让方应当接受并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意向受让方还应当遵守《动态报价承诺函》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文档材料的同时,还应当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提交经签署的《动态报价承诺函》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交易保证金到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完成后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九条 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
第十一条 动态报价活动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所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设定的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3%。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
第十二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报价。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动态报价须知》以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北交所在确认受让方后,向转让方、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五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交纳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动态报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等通过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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