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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可以委托交易服务会员代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网站通过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北交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北交所按照本细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 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预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可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八条 转让方申请信息预披露应当向北交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标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标的企业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
(四)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或批准文件;
(五)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转让参股权的,提交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北交所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或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北交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北交所及时通知转让方。
第三章 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转让方申请正式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正式披露)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标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四)标的企业章程;
(五)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六)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七)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转让参股权的,提交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八)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有);
(十)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文件(如有);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北交所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
符合正式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对外发布正式披露公告;不符合正式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正式披露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七条 正式披露公告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四)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五)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六)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八条 正式披露公告中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要求;
(五)公司变更登记要求及逾期变更责任。
第十九条 正式披露公告中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三)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其他权利;
(四)转让标的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转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正式披露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在正式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正式披露公告中应当明确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权重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在正式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正式披露公告的期限。正式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由北交所在网站上重新发布正式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二十五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内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公告期限不少于原公告中要求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正式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交易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公告时间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正式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转让方变更交易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正式披露公告期满,转让方降低转让底价的,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正式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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